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15号
(一)被告人韦某某, 男,198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201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2018年3月18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3年10月8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29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5月26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二)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201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5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1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3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31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11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2月22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1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到2020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经合谋,多次在中山市**镇及**镇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经合谋,窜至中山市**镇**号出租屋楼下停车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盗窃被害人朱某军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豪战升级款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害人周某耀停放在该处的合美牌鹰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
2、2020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韦某某合谋,窜至中山市**镇**路**巷**号出租房门前,合力盗走被害人刘某清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无法核价)、被害人李某飘停放在该处的格爵三阳牌SY1800DT-4C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0元)。
3、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27分许,被告人黄某、韦某某合谋,窜至中山市**镇**村**路**街**巷**号后面出租房内,由被告人韦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某负责入内实施盗窃,合力盗走被害人杨某坤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0元)。
2020年3月9日晚6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大道**号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的衣物1批。2020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大道**街**号出租屋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的衣物1批。破案后,赃款、赃物未缴回。被告人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朱某军人民币1300元,已赔偿被害人周某耀人民币925元,均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在第三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良
检察官助理:黄宝怡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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