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30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某某大业镇某村某组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又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于2019年10月2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业,男,1995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5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某某大业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于2019年10月2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陈某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9日退回岑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岑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韦某某、陈某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韦某某与岑某某常安驾校学员麦某来商量好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钱帮助麦在汽车考试科目一中进行考试作弊。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韦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考试作弊设备伙同陈某业驾驶桂DQXXX9面包车将麦某来接到车上,并在车上帮麦某来安装好摄像头、耳机等考试作弊工具。麦某来然后戴着安装好的作弊工具进入岑某某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一考试现场参加考试,麦在考试现场欲使用作弊器时被被监考民警查获。尔后民警将韦某某、陈某业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鹏、陈某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鹏、陈某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琳
附:
1.被告人韦某鹏、陈某业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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