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8〕72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东兰县,身份证号码452728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罪,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4日交到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于2017年8月份始起向其同伙被告人韦某乙(已起诉)学习了利用“寄生虫”软件网站脚本并植入其在网上所购买的网站的网页的技术,学成后被告人韦某甲通过网络寻找黑客组织的QQ群并入群,在群中找到非法出售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网站权限的黑客,根据收录流量和等级以人民币25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这些网站后然后用“寄生虫”软件做“六合彩”等赌搏网站的脚本植入到所购买的网站中做跳转到赌博网站,以提高赌博网站的点击浏览量,根据点击浏览跳转量统计进行非法牟利。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甲与韦某乙合作共同做网站浏览量,其非法获利赃款由韦某乙接收的,韦某乙分赃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易,韦某乙通过微信打给韦某甲的赃款共计6622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赃款由韦某甲在接收的共计人民币314413元,韦某甲分赃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打给韦某乙,韦某甲通过支付宝打给韦某乙的赃款共计100269元人民币。

2018年6月份,韦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韦某甲找到新的QQ后仍继续通过做“六合彩”网站浏览址的进行非法获利,利用其配偶方某某名下尾号**6143的中国银行账号接收赃款,经查共计52493元人民币。另外在作案期间韦某甲通过QQ在网上购买网站,经查所购买网站支出金额高达41909元人民币。经查被告人韦某甲共非法获利2313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法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卷;

3、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