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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西安**副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山东省曹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韦某甲以西安**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扩建公司冷库建设为名,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公司办公地(西安市未央区**街**村**号)招聘业务员组建融资团队,采用印制宣传单页,上门推销及让投资群众参观**公司冷库等手段进行业务宣传,吸引投资客户,针对不特定人群,采取高息(年化近20%)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40余人约200余万元。同年7月,**公司以公司主体融资不合法,有人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将部分群众借款合同转签至西安**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由韦某甲注册并实际控制,由其子韦某乙担任法定代表人,韦某甲担任股东)。后**公司冷库拆迁,资金链断裂,被告人韦某甲变更联系方式逃逸。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韦某甲在山东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工商资料;

5拆迁协议及相关资料;

6抓获经过;

7户籍证明;

8审计报告;

9宣传资料及名片;

10.报案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业务员发送传单、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息回报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守武 刘昕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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