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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韦某甲在手机上看到射钉枪可以改造成打猎的枪支视频后,于2020年5月通过点击视频链接,先后在拼多多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枪托、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瞄准镜、射钉弹、铅沉、螺纹绞刀等枪支配件和加工工具。接着用电焊机把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枪管上,用螺纹绞刀打进枪管内自制膛线,安装上枪托、红外线瞄准器、瞄准镜等部件,用磨光机把铅沉打磨成子弹。通过上述工序,自行加工、改装成以射钉弹火药为发射动力击发铅弹的长管射钉枪一支。制造好射钉枪后,韦某甲持自制射钉枪试射成功。2020年6月7日,东兰县公安局民警对韦某甲住宅依法检查,查获并扣押自制射钉枪一支、射钉弹若干等涉案物品。经鉴定,送检的韦某甲自制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坚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东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1078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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