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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过失致人死亡)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81998********,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工,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韦某甲在金华市金东区**镇**小区**号楼1楼至2楼楼梯上与被害人罗某某因琐事发生推搡。在此过程中,韦某甲采用大力度甩打的方式,挥动手臂将罗某某的手打开,致使罗某某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后罗某某被送医急救,于2019年11月26日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及归案经过、户籍注销证明、诊疗材料、死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韦某丙、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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