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9********,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与韦某丙(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等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2018年3月开始,韦某丙在横县**镇**村**队**号其经营的小卖部处,多次接受参赌人员韦某丁、覃某某、韦某戊等人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赌博投注,然后将赌注的码单、赌资等上报给上线韦某甲,并为韦某甲与参赌人之间的输赢结算提供便利,韦某甲按上报赌资金额一定比例提成给韦某丙。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韦某丙上报给韦某甲的赌资金额共计25.69万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韦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韦某丁、覃某某、韦某戊、韦某丙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结伙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5.6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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