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65********,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0年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屯对面被害人韦某乙的出租房内,以帮助被害人韦某乙及其妻子韦某丙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韦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事后,韦某甲已将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韦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柳艳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 年 5 月 6 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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