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87********,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公司**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楼**单元**室。2014年7月31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罚款1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黑龙江省**农场居民被害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韦某甲,欲向其购买“东升10号”大豆种子,韦某甲谎称为王某某推荐其他种子经销商。后韦某甲使用名为“惦念”微信号码以卖方的身份与王某某联系,并协商买卖种子事宜,王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3月2日,王某某向韦某甲使用的“惦念”微信号转账10,800元,后韦某甲将赃款全部挥霍。王某某以微信方式多次向韦某甲冒充的“惦念”索要种子,韦某甲谎称已发货继续欺骗王某某。王某某发觉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韦某甲于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韦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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