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402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市**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2月2日被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以支付工钱让他人帮忙填写中国福利彩票投注单或将已填写好的福利彩票投注单输入电脑后将数字列表打印出来,但领取彩票投注单回去做工需要交纳押金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共诈骗得款项共计人民币996.3万元。
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6.5万元;
2.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9.1 万元;
3.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5月5日,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
4.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韦某丙人民币2.6万元;
5. 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韦某甲以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甲3.6万元;
6.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84.3万元;
7.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底,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陆某甲人民币15.1万元;
8.2014年8月17日至2016年3月5日,韦某甲以让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51.6万元;
9. 2015年至2016年间,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2万元;
10. 2015年1月至2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21.3万元;
11. 2015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8日,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莫某甲人民币12万元;
12. 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4.96万元;
13. 2016年3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4500元;
14.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丙人民币9000元;
15. 2014年至2015年间,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莫某乙人民币14.8万元;
16. 2015年至2016年间,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40.5万元;
17. 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3.19万元;
18. 2013年至2015年,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92万元;
19. 2015年至2016年间,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32.5万元;
20. 2015年至2016年间,韦某甲多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38.3万元;
21. 2016年4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8000元;
22. 2015年6月至12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8.5万元;
23. 2015年6月至12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农某甲人民币15万元;
24. 2015年8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熊某某92万元;
25.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丙人民币30万元;
26. 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丁人民币2.2万元;
27. 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8月17日,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8万元;
28. 2013年6、7月至2014年5月10日,韦某甲以收取彩票投注单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农某乙人民币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对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送来投注单样品测试情况的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不动产登记情况、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黎某乙、秦某某、韦某丁、卢某某、戴某某、辛某某、黄某戊、陆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冯某某、张某某、韦某丙、黄某甲、陈某乙、陆某甲、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莫某甲、苏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莫某乙、何某甲、余某某、宋某某、李某丙、何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农某甲、熊某某、何某丙、黄某丁、王某某、农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玖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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