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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1********,壮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西林县某银行某分理处**,户籍所在地**镇**路**号,住广西西林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2019年8月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韦某甲担任西林县某银行某分理处**期间,未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未要求某分理处工作人员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借款人的资质、征信、偿还能力,保证人,贷款的风险度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审核,明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向黄某甲、岑某甲、韦某乙、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岑某乙发放贷款1,350,000元人民币。

2. 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1至8月间,被告人韦某甲多次以“用于生意周转”、“帮他人过桥贷款”、“完成存款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黄某丁、盘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岑某丙、汪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黄某甲、岑某甲、韦某乙、韩某某、罗某某、黄某乙、吴某某、岑某乙信任,让上述被害人通过银行柜台、ATM机、APP转账给其本人、转账至他人账户获取钱财共2,123,000元人民币,后韦某甲将上述钱款全数转账至户名为黄某戊、黄某己、曾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在线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350,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韦某甲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20名被害人共计2,123,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DVD光盘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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