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20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6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黄某甲(已判刑)的弟弟黄某乙与同学发生矛盾并约定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打架。黄某乙将此事告知黄某甲,黄某甲遂通过QQ、微信邀被告人韦某某、蒙某某(已判刑)等十余人前来帮忙打架。2019年8月3日、8月4日,韦某某等人陆续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开发区黄某甲住处聚集,后黄某甲购买手套、口罩分发给被告人韦某某等人,同时黄某甲到附近的“**建材五金店”购买一根钢管,并要求店主将钢管切割成15段,切割好后召集大家自行到五金店内取钢管。2019年8月4日12时许,黄某甲带领被告人韦某某等十多人戴口罩、手套、手持钢管行走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上,途径**供销社、**街旧市场、“**药店”前往约架地点,引起众人围观拍照,行走至**镇**派出所附近时公安民警出现,被告人韦某某等人立即扔掉口罩、手套、钢管等物四处逃窜,后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8月5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蒙某某等人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忠诚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审讯笔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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