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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等3人诈骗)(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2013年11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8日曾因犯诈骗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2018年7月3日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4********,壮族,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间,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虚构韦某乙和陈美满在切学乡英西村龙友屯的“弄竹”、“卡左”、“坡瑶”、“从共”、“拉里”、“牙四”、“拉哈”、“弄青”、“哄老”和“丘陆”坡等地种植杉木共87亩的事实,由韦某甲向东兰县林业局申报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骗取补贴款共29406元。

2、2015年间,被告人韦某甲伙同兰某甲虚构兰某甲、兰美楼和韦礼中在切学乡切学村白牛屯、平老屯的“红好”、“哄尾”、“纳结”、“可友”和“德怀”坡等地种植杉木共75亩的事实,由韦某甲向东兰县林业局申报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骗取补贴款共25400元。韦某甲分得赃款15323元,兰某甲分得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兰明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自琼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兰某甲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共2册;

3.相关视频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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