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县,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8日被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曾用名韦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县,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丁,曾用名韦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县,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16日上午,韦某壬(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山庄参与斗狗活动时,因斗狗押金的问题与黄某甲(绰号“某某某”)发生口角矛盾。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伙同黄某丁、黄某己、韦某壬(后三人另案处理)持砂枪、砍刀、自制汽油瓶等工具到**山庄去寻找黄某甲讨回斗狗押金。韦某甲等人进入**山庄寻找未见黄某甲后,韦某甲持砂枪指着在山庄内务工的被害人李某甲,向其质问黄某甲的去向,同时叫李某甲蹲下来,李某甲不服气上前将韦某甲所持的枪支往地上压,韦某甲开枪射中李某甲的右腿,致其受伤。韦某乙、韦某丁等人则将点燃的汽油瓶扔向该山庄的厨房边上,致使汽油瓶爆燃。随后韦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8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到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92号被害人李某乙的祥福便利店内,以帮朋友黄某丁索要介绍费为由,要求李某乙给予人民币2000元。双方在是否给予介绍费的问题上,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两人被村民劝开之后,韦某甲回到自己停放于李某乙家门口的小轿车上拿出两把砍刀,冲到李某乙祥福便利店内准备对李某乙进行击砍,李某乙见状即从货柜边上拿出一把焊有钢管的杀猪刀来防卫,韦某甲在持刀砍向李某乙的过程中砍中了李某乙的右手环指关节。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韦某甲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李某乙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门诊病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戊、黄某己、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韦某己、黄某丁、梁某某、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黄某甲、李某壬、韦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书、情况说明。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武山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武某看守所,韦某乙、韦某丁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叁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