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11月1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家和被害人韦某乙家长期因位于广西田某某林逢镇德利村局苗屯附近“六丈”(山地名)处的开荒地有纠纷,韦某甲因找韦某乙要求退回山地遭到拒绝后,为泄愤,分别于2020年2月份的某天上午和2020年6月份的某天上午,来到韦某乙位于“六丈”芒果地里,手持一把镰刀砍伐韦某乙种植于此的芒果树,致使芒果树损毁。经广西田某某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六丈”韦某乙家被砍伐的芒果树进行损失调查,确定该处芒果地受损的芒果树株数共75株,均为红象牙品种芒果嫁接树,被砍伐的这75株芒果树均为7年树龄、无挂果,树势生长良好,已无生产价值。经广西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被砍伐的75株嫁接红象牙芒果树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为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以砍毁芒果树的方法破坏生产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联系电话1877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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