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时间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吸毒成瘾,2019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时间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与同案人韦某乙(已判决)合谋实施盗窃,韦某乙利用同为工友身份的便利,在被害人叶某某离开宿舍去厕所时,韦某乙通知事先潜伏在厂内的韦某甲,得到通知后韦某甲迅速进入叶某某位于柳州市柳江**厂的二楼宿舍,将叶某某的一台华为牌手机和19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定:涉案被盗手机价格为820元。2019年10月16日,韦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雨良
检察官助理:李俏婷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