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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4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5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社区**庄**号。2019年6月23日因盗窃被黄田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6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保安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黄田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区**栋**房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韦某甲从窗户伸手将门打开并负责望风,韦某乙则负责进入房间内盗窃。韦某乙在该房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窃了被害人董某某一部华为手机。二人将盗窃得来的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掉获利。

2020年7月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商务酒店**房抓获被告人韦某甲,并缴获被盗的华为手机。2020年7月12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工业区**宿舍**楼**房**网吧抓获韦某乙,并缴获被盗的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620元,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 3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甲还实施了两次盗窃。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市场**号水果档,韦某乙负责望风,韦某甲盗窃该水果档的水果。被档主黄某甲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对韦某甲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韦某甲、熊某某、黄某乙、韦某丙等人来到东莞市**镇**村**街**号,由黄某乙负责望风,韦某甲等人使用工具把位于该处的游戏机撬开,盗窃游戏机内52枚一元硬币。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6日将韦某甲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若干。公安机关对韦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冯绮晴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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