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路邮政储蓄银行南边房子屋檐下盗窃9套井盖,后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2900元。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韦某甲盗窃的9套井盖总价值为人民币2970元。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韦某甲驾驶三轮车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高速公路工地盗窃得被害人韦某乙的20块钢模板及12根钢管,后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800元。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韦某甲驾驶三轮车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高速公路工地盗窃得被害人韦某乙的4块钢模板及5根钢管后被当场抓获。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韦某乙被盗的钢模板24块、钢管17根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