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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7********,黎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村委会**队**号,住原籍。因盗窃,于2020年1月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1月2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发现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乐东县**镇**农场场部十字路口处的一辆红色四轮电动奶茶车后,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被告人韦某甲使用石头砸碎奶茶车车窗,进入奶茶车内接通启动线路,后驾驶奶茶车至**村**队橡胶林处藏匿准备日后自己使用。韦某甲供述还有**村和**村两名同伙(两人身份待核实)将奶茶车内的糖果机、冰箱、封杯机、电子称、太阳伞等物品盗走。该奶茶车藏匿在橡胶林处,直到当日早上10时许才被符某某等人发现。事后民警将该奶茶车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奶茶车、冰柜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297元。

2.2020年1月1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驾驶摩托车在乐东县**镇徘徊寻找作案目标。当其来到**镇**路**商行门口处时,发现有一辆红色大力神牌两轮摩托车未上锁也未安装报警器,便产生盗窃该车的意图。当晚凌晨02时许,韦某甲重新返回**商行门口,先将大力神牌摩托车推到**大酒店停车位,再通过接线重启方式将该车成功盗走。随后,韦某甲电话联系朋友“阿某甲”(身份待核实)、“阿某乙”(身份待核实)、“猴某某”(身份待核实)过来接应,四个人见面后,准备将盗来的摩托车藏匿在**中学附近,但被**村的人看到后以借为名骑走该车。经鉴定,被盗的大力神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2020年1月3日,韦某甲被抱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因本案,抱由派出所对韦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2020年3月11日,抱由派出所对该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并移交给力高派出所办理。

3.2020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步行到乐东县**镇**农场**路**汽修厂旁边的空地上时,发现一辆停放在此的藏青色江铃宝威牌越野车未锁车门,且车钥匙遗留在车内。韦某甲便驾驶该越野车至**村**队的橡胶林内藏放,同时将该车的前车牌拆掉放在车上,次日白天将该车牌丢弃在田地里。28日下午14时许,韦某甲驾驶盗来的该越野车行驶至乐东县**中学红绿灯处时,被被害人梁某甲的儿子梁某乙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2020年1月29日,因本案,力高派出所对韦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事后民警将该越野车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江铃宝威牌报废汽车价值人民币31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奶茶车、江铃宝威牌报废越野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解除拘留证明书》《淘宝购买记录》《微信转账账单详情截图》《购车凭证复印件》《收据》《发还清单》《接警情况说明》;

3.证人唐某某、韦某乙、梁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符某某、韦某丙、梁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乐价证认字〔2020〕第39号、乐价证认字〔2020〕第48号、乐价证认字〔2020〕第17号];

7.辨认、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相片》;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银莹

书 记 员:林榆程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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