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68********,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身患****,于2014年11月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韦某甲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韦某乙家,进入韦某乙卧室内寻找财物,后盗走韦某乙藏在卧室里的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韦某甲多次窜入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韦某丙家实施盗窃。2018年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韦某甲趁韦某丙家中无人之机,窜到韦某丙家中,盗走韦某丙的卧室内的人民币600元;2018年3月底的一天早晨,被告人韦某甲趁韦某丙家中无人之机,窜到韦某丙家中盗走一木柜内的人民币300元; 2018年4月底的一天早晨,被告人韦某甲也是趁韦某丙家中无人之机,窜到韦某丙家中盗走一挎包内的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鹏程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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