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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窜到罗城县**镇往**镇**社区路上一个***厂对面进去100米的山边,韦某甲爬上变压器电杆上,用两个扳手将变压器的固定螺丝扭下来,接着将变压器推倒在地上,然后将变压器内十多斤铜线盗走,并将铜线藏匿家中。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180元。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窜到罗城县**镇**小学后山,将该处的一个变压器拆卸后,盗走里面的铜线十多斤。并将铜线藏匿家中。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2400元。

3、2020年2月7日,韦某甲窜至罗城县***镇上**水库附近,爬上覃某甲安装在此处的一台50kVA变压器电杆上,用扳手将变压器的固定螺丝扭下来,接着将变压器推倒掉在地上,然后将变压器拆卸开,盗窃变压器内的铝线十多斤,并将盗得的铝线藏匿家中。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5680元。

4、2020年7月1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韦某甲窜至罗城县***镇**村“****场”甘蔗地内,爬上施某甲安装在此处的一台250KVA变压器,持一根撬棍和扳手将变压器固定螺丝拆卸,然后用撬棍将变压器撬落到地面上,接着用扳手将变压器外壳拆卸,把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本次盗窃获得两百多斤铜线。被告人韦某甲于7月 14日将盗窃得来的铜线卖给罗城县**镇**屯附近的“***回收站”,非法获利2700元。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9750元。

5、2019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韦某甲窜至罗城县***镇**村**屯**农场附近,盗走**屯安装在此处的一台变压器内的铁质夹片一百八十多斤,并把铁质夹片藏匿家中。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2000元。

6、2019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韦某甲窜至罗城县**镇往***镇二级路**屯段右手边的山坳上,盗走**屯安装在此处的一台变压器内的铁质夹片六十多斤,并把铁质夹片藏匿家中。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9200元。

被告人韦某甲共盗窃了6次变压器,盗窃变压器所得的铝线十几斤,卖出非法获利40多元;铜三百斤,卖出一百七十斤,非法获利3100多元;铁两百多斤,卖出非法获利200多元。被盗六台变压器价值共计50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六次,盗窃数额502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小燕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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