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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6********,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坐韦某乙驾驶的电动车来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宿舍受害人罗某某家楼下。停车后,韦某甲通过开锁的方式进入受害人罗某某的家中,在主卧室衣柜里盗得四条黄金首饰并放入自己口袋,在主卧室床铺附近盗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背包,之后又在厨房盗得两箱白酒,在大厅鞋柜上盗到一把摩托车钥匙。韦某甲下楼后,将盗窃所得的一箱白酒及装有电脑的背包放在韦某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踏板上,之后到小区车棚里面将受害人罗某某的一辆女式摩托车(车牌号桂M****1)偷走。两人一起骑着车子来到金城江区青秀小区,韦某甲盗窃所得的白酒、摩托车和电脑交给韦某乙处理。几天后,韦某甲将盗窃所得的四件黄金首饰卖给黄某某经营的“**珠宝”店,共得到现金4073元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开支,韦某乙则将韦某甲放在他那里的白酒和摩托车给卖了。案后,被告人韦某甲协助公安民警追回罗某某被盗的四件黄金首饰及笔记本电脑,被盗摩托车无法追回。

中国**有限公司对被追回的四件黄金饰品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四件黄金饰品的纯度为99.99%,河池市金城江区物价局对罗某某被盗窃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的结论是罗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价格为10700元,被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950元,被盗窃的四件黄金饰品总价格为5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结论,6、现场指认照片及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韦某甲的犯罪数额及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安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被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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