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武某某**乡**村**委**号。200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月同日由武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到武某某**乡人民政府**宿舍楼**楼**室走廊,盗窃朱某某的内衣2件、内裤1条。在103室内盗窃覃某某的内衣3件、内裤4条、打底裤5条。
2、2020年3月28日晚23时许至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到武某某**乡人民政府**宿舍楼**楼**室内,盗窃吴某某内衣3件、内裤19条和雪花秀化妆品3瓶等物。
3、 2020年3月28日晚23时许至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偷得吴某某的衣物后,又到武某某**乡人民政府**宿舍楼**楼**室内,盗窃韦某乙的内衣3件、内衣2条、裤袜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韦某甲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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