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韦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电器店内每次盗取1000元,盗取5次,共盗取人民币5000元。韦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韦某乙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发地向被害人韦某乙承认盗取5000元现金,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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