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西安市临潼区**排**号韦某乙经营的“**全屋定制”店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韦某乙等人在店内聊天时,以找东西为由进入杨某某卧室内,发现卧室立柜上放着一个黄色手提包,打开后将杨某某放在包内的59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
(5)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复印件;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辨认照片说明;
(7)谅解书;
(8)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法制,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树荣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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