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58********,壮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和韦某乙(另案处理)于2009年间,在柳江区百朋镇根林村果太屯附近一带山岭,合伙承包土地种植尾叶桉树。因韦某甲、韦某乙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矛盾,二人于2014年将林地分为两份,二人各自经营管理。2018年7月韦某甲办理部分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将其种植的尾叶桉全部采伐。经聘请柳州市柳江区宏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勾图、测算得出:韦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的地块分别位于根林村1林班79.2小班内,面积1.2025公顷,采伐蓄积量59.5立方米,出材量43.3立方米,地类为林地;根林村1林班231小班内,面积0.2518公顷,采伐蓄积量12.7立方米,出材量9.4立方米,地类为非林地。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韦某甲到柳州市柳江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为59.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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