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屯**号。曾因犯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至6月间,被告人韦某某以8500元人民币购买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坡来屯村民黄某甲种植在 “朗东烈”坡的一片桉树;以900元人民币购买那床屯黄美艳种植在 “那莫”坡的一片桉树;以2500元人民币购买那洗屯李某甲种植在 “那排”坡的一片桉树;以1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那社屯李某乙种植在“周桥”、“公涛”坡的两片桉树。被告人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连续采伐的方式雇请黄某乙、黄世平等人用油锯以皆伐的方式砍伐上述桉树,并以用自家的车辆在凌某某境内装一部分桉树,叫砍伐工在巴马县境内补满整车的方式把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境内的按树运输到百色市销售。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采伐“朗东烈”坡:1.被伐林地面积0.09公顷(合计:1.35亩),2.被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数量为235株,3.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5.6808立方米,出材量为12.7294立方米;采伐“那莫”坡:1.被伐林地面积0.11公顷(合计:1.65亩),2.被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数量为100株,3.被伐林木蓄积量为9.6254立方米,出材量为7.9786立方米;采伐“那排坡:1.被伐林地面积0.09公顷(合计:1.35亩),2.被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数量为141株,3.被伐林木蓄积量为9.4516立方米,出材量为7.7496立方米;采伐“周桥”坡: 1.被伐林地面积0.05公顷(合计:0.75亩),2.被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数量为69株,3.被伐林木蓄积量为5.5392立方米,出材量为4.5518立方米;采伐“公涛”坡:1.被伐林地面积0.16公顷(合计:2.4亩),2.被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数量为215株,3.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4.5205立方米,出材量为11.7927立方米,以上合计面积共0.5公顷(合计:7.5亩);林木蓄积量为54.8166立方米,出材量为44.802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川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住凌某某沙里瑶族乡浪伏村百坤屯4号。手机号码:1529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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