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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韦某甲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拿油锯到兴宾区良塘镇里望村民委木托村与凤凰镇武宜村民委武西村交界的山岭上韦某甲与韦某丙主张权属的争议林地砍伐林木。经来宾**林业规划设计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设计得出,该地被无证砍伐的尾叶桉林木蓄积量为31.7立方米,出材量为24.7立方米。经现场扣押木材,木材检验报告,经检量,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武宜村的尾叶桉原木根数994根,原木材积为18.2464M3。案发后,扣押得被告人韦某甲滥伐的木材变卖所得的赃款10075元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其自己种植的有争议地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燕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涉案赃款物10075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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