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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6日13时至15时许,听力残疾人韦某乙及其母亲黄某甲、外甥张某甲、张某乙及叔叔韦某丙、伯父韦某丁等人清明节在贵港市**乡**村扫完墓后骑车返家,经过贵港市覃某某**乡**村**屯往**屯方向约五六百米处的水泥路上遇到堵车,韦某乙叔叔韦某丙走在最前面,韦某丙被对向贵港市**乡**屯的被告人韦某甲等人拦下并被抓衣领险遭打,韦某乙见状便下车上前发出“啊啊”的叫声,用手语比划示意阻止对方,被告人韦某甲等人转而对韦某乙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韦某甲多次用拳打韦某乙头部、用脚踢韦某乙的胸部,黄某甲上前护住韦某乙时,也被被告人韦某甲等人殴打。其中,韦某乙被殴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3、4、5前肋骨折,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韦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因道路堵塞,随意殴打残疾人,致其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叶菊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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