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韦某乙、被告人韦某甲系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村民,双方为同堂叔侄关系。韦某乙、韦某甲在平吉镇彭良村委十队“**养鸡场”山上各有一块相邻的坡地,韦某乙在其坡地种按树,韦某甲在其坡地种甘蔗。韦某乙坡地的东北面是**养鸡场的围墙,西南面是韦某甲的坡地。韦某乙自称有一条路是从韦某甲坡地经过其坡地,但是被韦某甲种甘蔗封死,导致其坡地没有路通行。双方互不相让,因此积怨。此前,韦某乙已多次故意毁坏韦某甲家甘蔗为自已的坡地开路。2020年6月11日下午,韦某乙驾驶拖拉机从韦某甲家坡地经过自己的坡地进行除草,故意辗压韦某甲家的甘蔗苗,期间被韦某甲的妻子张某某看到,张某某将事情告知韦某甲。韦某甲听说韦某乙再次辗压自家的甘蔗后非常气愤,韦某甲来到平吉镇**村委韦某庚(韦某乙大哥)家门口找到韦某乙理论,双方发生激烈语言争执后发生打架。韦某甲抱住韦某乙的身体和韦某乙扭打,过程中韦某乙被韦某甲推倒在地上用拳头殴打,后双方被韦廷茂、黄桂清、张某某等人劝开。韦某乙起身后拿木凳想继续和韦某甲对打,韦某甲拿一把铁铲跟韦某乙对峙,后双方再次被劝开。打架中韦某乙腰部、额头、左眼被打伤,韦某甲右手手臂被打伤。经鉴定,韦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3日,韦某甲到平吉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翔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在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2页,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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