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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41********,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肥东县**镇**村**组,因邻里纠纷用巴掌、拐棍殴打本村民组村民龚某乙、韦某乙,致龚某乙右颧弓骨折和韦某乙头顶左侧裂伤。经鉴定,龚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韦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现场图、照片、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扣押物品清单、拐棍照片等物证;3.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4.证人韦某乙、龚某甲的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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