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4********,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韦某甲驾车带其父亲韦某丙、女儿、兄弟韦某丁到**镇**寨大姑爹韦某戊和小姑爹韦某己家过端。当在韦某戊家吃好饭过后,开车去韦某己家,当车开到韦某乙家门口时,因为车子与韦某乙(已醉酒)距离较近,韦某乙便对韦某甲说:“你再开,再开,撞到我等下你得腿子吃”。之后,韦某甲开车过韦某乙门口一点,韦某乙与韦某甲在韦某甲车子边发生口角,拉扯打架,当时也有寨子上的其他年轻人在韦某甲车子边。其他人见此情况便把他俩拉开,这个时候,韦某甲回到车上拿得一把刀直接走去捅伤韦某乙。经医法鉴定韦某乙所受的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
2、证人证言:潘某某、韦某庚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韦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韦某乙所受的伤为重伤二级,韦某甲的伤为轻微伤。
6、韦某甲对打架现场辨认笔录和对车辆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打架时的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建保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