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韦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市**乡**村**道**排**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庄**号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北京市平谷区**庄**路**号与陆某某发生口角,陆某某持酒瓶殴打韦某甲头部,后韦某甲持酒瓶、菜刀追打陆某某,并将陆某某摔倒在地致陆某某双膝跪地,随后韦某甲持菜刀继续殴打陆某某。2020年10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膝盖受伤,其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韦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医院病历、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邰桂艳
检察官助理 叶俊丽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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