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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6********,壮族,小学文化,务工 ,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0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韦某甲持一个啤酒瓶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兴路好心人大药房药店向该药店营业员曾某甲索要现金被拒,随即拿啤酒瓶殴打曾某甲头部。曾某甲被打后被迫从药店收银台的抽屉内拿出五十元人民币交给韦某甲,韦某甲抢得钱后迅速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5日 20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来宾市兴宾区新兴路好心人大药房药店抢得钱后继续实施作案,到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好心人大药房药店向该药店营业员曾某乙索要现金被拒,随即用手殴打曾某乙并持店内的一把铁质挂锁对曾某乙进行威胁恐吓,曾某乙被打后被迫从药店收银台的抽屉内拿出五十元人民币交给韦某甲,韦某甲抢得钱后迅速逃离现场。

3.2020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桂中大药房药店向该药店营业员韦某乙索要现金被拒,便用手掐韦某乙的脖子并对韦某乙进行殴打,后从该药房收银台内抢走现金人民币941.5元。韦某甲抢劫得手在逃离现场时被出警的公安人员以及附近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沿路追赶,韦某甲担心被抓住后遭到殴打,便逃进来宾市公安局城区警务警察支队四大队(中南警务站)岗亭内投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韦某甲抢劫三次所得的赃款共计1041.5元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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