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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至2019年3月 31日期间,喻某某(已判决)在其经营的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楼麻将店内,开设赌档组织赌客赌“三公”,并安排其店内员工即被告人韦某甲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韦某甲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2000元。

201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韦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黄某某、喻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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