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至2019年3月 31日期间,喻某某(已判决)在其经营的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楼麻将店内,开设赌档组织赌客赌“三公”,并安排其店内员工即被告人韦某甲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韦某甲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2000元。
201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韦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黄某某、喻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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