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333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3********,汉族,文盲文化,务工,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号。曾因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8年2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韦某甲在其位于巢湖市**镇**村委**村**号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韦某乙、张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韦某甲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修养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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