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1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为泄愤,于2020年1月4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三楼天台,持砖块朝隔壁邻居被害人韦某乙屋顶扔砸,致被害人韦某乙屋顶破损(受损价值人民币540元)。

被告人韦某甲为泄愤,于2020年1月18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三楼天台,持砖块朝隔壁邻居被害人韦某乙屋顶扔砸,致被害人韦某乙屋顶破损(受损价值人民币660元)。

被告人韦某甲为泄愤,于2020年4月26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三楼天台,持砖块朝隔壁邻居被害人韦某乙屋顶扔砸,致被害人韦某乙屋顶受损(无法估价)。

被告人韦某甲为泄愤,于2020年6月14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三楼天台,持玻璃瓶朝隔壁邻居被害人韦某乙屋顶扔砸,致被害人韦某乙屋顶破损(受损价值人民币216元)。

被告人韦某甲为泄愤,于2020年7月28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交警中队门前,先后二次驾车撞击交警中队大门,致大门受损(受损价值人民币628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韦某甲为泄愤,于2020年7月28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邻居被害人韦某乙住家前,持砖块朝被害人韦某乙住家大门扔砸,致被害人韦某乙住家大门受损(受损价值人民币236元)。

被告人韦某甲为泄愤,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韦某戊住家前,驾驶摩托车撞击被害人韦某戊住家大门,致被害人韦某戊住家大门受损(受损价值人民币87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一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韦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于2020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一块;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韦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乙、韦某丙、彭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公共及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129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砖头1块、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