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与吸毒人员韦某乙、韦某丙合伙凑钱购买毒品冰毒吸食,先后到韦某乙(另案处理)、韦某甲家中吸食毒品。韦某甲趁其父亲长期外出的机会,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韦某乙、韦某丙到其位于信宜市**镇**村**号的家中二楼房间,用冰壶、锡纸烘烤毒品冰毒进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韦某乙、韦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信宜市**镇**村**号容留吸毒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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