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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容县人民政府在全县组织发动干部群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2020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经过容县黎村镇黎村街桂东路口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监测点时,以使用随身携带的衣架、洗衣粉等物品袭击及撕抓的方法,暴力抗拒工作人员做登记、测量体温的工作,致使在场工作人员无法依法履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防疫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庆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视频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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