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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1194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到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平广屯的“绿乐”山(即思阳镇广元村2林班、江平村3林班)清理速生桉林地,在清理过程中点火烧树枝,由于看护不慎,火蔓延烧至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种植的松林木、被害人黄某甲种植的速生桉林木和七坡林场的速生桉林木,造成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韦某甲拨打119报警,通知家人帮忙并留在现场救火。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广元村2林班17、26小班、江平村3林班23小班林地过火面积7.8公顷(117亩)。韦某甲于2020年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韦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陆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乙、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野外生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婷婷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780****;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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