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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失火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7321957********,水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家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排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早上,被告人韦某甲到三都县周覃镇恒丰村(原丰来村)“肯甲坡”田地用犁田机犁田,中午12时许,准备犁第二块田时,因田地内杂草太多,不便犁田,于是被告人韦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田里的杂草,后在火苗未熄灭的情况下回家吃午饭。当天中午14时许韦某甲返回到“肯甲坡”地方时,发现火势蔓延烧到田边的山林,当时过火面积约有1亩,韦某甲害怕被追究责任,于是未将失火一事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也未实施扑救而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后恒丰社区护林员发现火灾后才向政府报告,才组织人员全力扑救,火灾才于当晚凌晨2时许被扑灭。经调查,总过火面积为536亩(有林地14.7亩、灌木林地39.6亩、无立木林地184.4亩、未成林造林地35.2亩、国土整治非林地262.1亩)。烧毁树种为马尾松、杂灌,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5935.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烧毁的林木、点火打火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岑某某、韦某某等12人证言;

4.被告人韦某甲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7.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因用火不慎,失火烧毁林木,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升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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