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5 月10 日15 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仙桃市**大道行驶至**办事处**村路段时,与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粤B*****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韦某甲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发后王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闻讯赶来的民警在医院将韦某甲查获。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韦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韦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韦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7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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