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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8********,水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韦某甲曾因盗窃,于2013年8月16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8月17日被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十五日,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9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八日、九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5月13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11月7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7月21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2月21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5月21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韦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韦某甲至本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先后盗窃作案4起,共窃得电动车、腊肉等,合计价值人民币1071元。

1.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至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后门口,欲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时,因被谢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 。

2.202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韦某甲用抬门等手段进入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害人陈某某、冉某某暂住地,欲入户行窃时,因被他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3.2020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另处理)至本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横芙路恒蓉汽修厂西面路边,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此的世纪羚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被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4.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采用掰锁等手段进入本市武进区**村委**号被害人莫某某暂住地,窃得腊肉、大米、洗衣粉等,共计价值人民币671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被发还被害人莫某某。

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腊肉等物证;

2.户籍摘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韦某乙、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莫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等;

8.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在实施前二起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玉麟

                                  检察官助理 肖煜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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