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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56号 

被告韦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92********,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屯**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路**。2020年5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韦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汕头市某某路某某工地宿舍出发,从南滨路自东向西行驶,途径汕头市濠江区某某路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韦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mg /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附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面证据材料;

3、证人证言:韦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查获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等;

7、视听资料:抓获录像、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木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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