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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黄某甲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19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兰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广西东兰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以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7日下午17时许,陈建祥(另案处理)指使韦诚斌(另案处理)将韦道弟带到金城江逼迫其偿还二万元赌债。韦诚斌纠集黄志翔(2002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韦某甲,由黄某甲驾车将韦道弟带到金城江区与陈建祥汇合,然后由韦某甲继续开车把韦道弟带往罗城,在车上陈建祥对韦道弟进行殴打,威逼其偿还债务。到达罗城县后,陈建祥电话联系银汉满、李淑良开车协助将韦道弟带至罗城县葫芦山水库,期间陈建祥、韦诚斌、银汉满、李淑良对韦道弟进行殴打、持刀恐吓。之后陈建祥等人又将韦道弟带到李淑良家中,陈建祥、韦某甲、银汉满、李淑良等人继续对韦道弟进行殴打、威胁,逼迫韦道弟写6.7万元欠条,直到次日18时许,韦道弟才被韦诚斌、黄志翔、黄某甲带回到东兰县城。期间韦道弟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5小时。回到东兰后,韦诚斌又逼迫韦道弟索要2000元作为工钱。事后,韦诚斌给黄某甲200元作为油费。经鉴定,韦道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协助他人采取殴打、非法拘禁方式索取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东兰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8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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