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曾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27日被柳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麦某某到柳江区拉堡镇农贸市场移动营业厅门前,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银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L5XDE1ZF0H6901410,电动机号:10ZW6069312YEH0614935、车牌号:桂B****A)盗走,后将车辆卖给他人得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鉴定,价值1960元。

2.2019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到广西柳江区拉堡镇塘福路84号门面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停在门口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型号:TR801Z,车牌号:桂B****B,车架号:160221671803897,电机号:JYXGI09603017320)盗走,后将车辆卖给刘某乙得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鉴定,价值1350元。电动车已发还刘某甲。

3.2019年8月5日0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9号“泽盛批发部”门前,将被害人覃某甲的一辆绿色绿佳牌电动车(车牌号桂B****C,车架号09882132111713,电机号140204320,车身颜色绿色)盗走,后将车辆卖给刘某乙得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当日14时许,刘某乙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乙收购韦某甲的两辆电动车被扣押。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鉴定,价值1200元。电动车已发还覃某甲。

4.2019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西路天天乐制药厂宿舍5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覃某乙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车牌为:桂B****C,车架号:200921675004636,电机号:LMC0216080-1103)盗走,后将车辆卖给他人得8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鉴定,价值1390元。

5.2019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麦某某到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拉堡农贸市场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红色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车辆卖给他人得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6.2019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麦某某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南大街柳江区图书馆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丙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车牌号:桂B****5,电机号:LYDM3C130024Y14310LL550,车架号:069321312621592)盗走,后将车辆卖给他人得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鉴定,价值1300元。

7.2019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到柳江区拉堡镇新城农贸市场停车场,将被害人白某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型号:台铃TDRD16Z,车牌号码:桂B****6,车架号:LGMDVJ4ZXJ0223018,电机号:TLANCVJE0326778)盗走,后将电动车的电瓶拆下卖给他人得到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鉴定,价值1960元。2020年8月21日,韦某甲被抓获归案。民警在柳州市柳南区瑞龙路“盐库”旁韦某甲的出租屋内,查获该被盗电动车。电动车已发还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韦某甲盗窃六次,价值总计8270元,麦某某盗窃四次,价值总计5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麦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