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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赌博,韦某乙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6月13日至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开发区**市场**号二楼的出租房以赌“簸曼”的方式聚众赌博,韦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并雇请韦某乙负责管理赌场并收取水钱,两人通过抽水钱获利两万余元。2020年6月12日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开发区**市场**号二楼的出租房内将韦某乙等人抓获,现场另抓获涉赌人员十四余人,缴获赌博工具、赌资一批。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韦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均已各自向公安机关退还非法获利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联系电话1373728****)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韦某乙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赃款16000元,赌具长方形石块壹块、铁三角架壹个、长方形木板壹块、铜钱壹枚暂存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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