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81********,初中文化,务工农民,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现住贵州省平塘县**街道**路**号。2020年7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乙,男,布依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86********,初中文化,务工农民,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现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2018年11月28日,因诈骗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7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丙,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76********,初中文化,务工农民,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现住贵州省平塘县**街道**路**号。2020年6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甲, 女, 毛南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1********,初中文化,务工农民,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现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石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 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在平塘县城分别出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丁某某、杨某某、简某某、罗某某、陆某某、何某某、谭某甲、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吸食。
2020年5月19日, 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石某甲三人潜逃至广东省阳江市,被告人韦某甲通过事先在平塘县城**桥下、**泉埋放毒品, 由被告人石某甲提供手机和微信帐号进行毒品交易, 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在广东省阳江市摇控指挥, 并指使被告人韦某丙负责在平塘县城运送毒品到指定地点给吸毒人员谢某某、谭某乙、刘某某、陆某某吸食。经布控, 2020年6月1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平塘县**街道**街韦某丙家门口将其抓获,并在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桥头**监测站后面墙外一堆瓦片处,查获被告人韦某丙存放的疑似毒品零包四个。
案发后,后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韦某丙存放的凝似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塘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丁某某、杨某某、简某某、罗某某、陆某某、何某某、谭某甲、王某某、谢某某、谭某乙、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4、毒品存放监控视频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6、毒品、手机扣押物品清单
7、毒品称量记录
8、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鉴定报告
9、被告人手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石某甲通话记录
10、被告人韦某乙前科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糸胁从犯, 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石某甲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秩序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石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法院
检察官 石忠祥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乙、韦某甲、韦某丙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石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平塘县**街**人对面。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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