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9********,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00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翻墙进入柳城县**镇工业园区**二期建筑工地偷得工地使用的十字管扣500多个藏在工地外的田地里,2020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韦某甲联系梁某用五菱车拉至柳州进行贩卖,梁某共卖得2000多元,梁某分得500元,韦某甲和韦启远每人分得800多元。

2、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莫某翻墙进入柳城县**镇**区润**发二期建筑工地,在将工地的十字管扣装入袋子后,被工人发现逃跑,盗窃未遂。

3、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独自一人翻墙进入柳城县**镇**区润**发二期建筑工地,从工地盗窃房屋建筑使用的顶托60根,贩卖得400多元。

4、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莫某翻墙进入柳城县**镇**区润**发二期二期建筑工地,偷得工地200多个十字管扣,将偷得的管扣拉到柳州张公岭废旧钢材市场贩卖得400多元,韦某甲分得200多元,莫某分得180元。

5、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又伙同莫某翻墙进入柳城县**镇**区*二期二期建筑工地,将工地的60根顶托搬至围墙边,被工人发现,盗窃未遂。

6、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进入到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园区的一建筑工地盗窃管扣,当时被工人发现,该二人逃跑,盗窃未遂。

7、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又伙同韦某乙到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园区的上述同一建筑工地的一楼车库位置,偷得十字管扣100多个,每人分得200多元。

8、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到柳州市柳南区**附近的一建筑工地,偷得散落在建筑工地的100多个十字管扣,再用租来车辆拉去贩卖得400多元,每人分得200多元。

9、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到柳州市**山附近的一建筑工地,二人翻墙进入在楼层旁边偷得100多个十字管扣,卖了400多元,每人分得200多元。

10、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花名叫来宾仔的男子在柳州市**大桥附近的一建筑工地偷得两袋管扣,然后用租得车拉去贩卖,其中韦某甲偷得40个管扣,卖得1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