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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7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3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76********,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韦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4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本市一辆开往桂花岗路方向的208路公交车上伺机盗窃,车辆行驶至白某某小坪立交桥公交车站附近时,韦某甲趁车上塞内加尔籍男子C某某乘车不备之机,盗得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塑料袋,既遂后携赃逃离现场。被盗黑色塑料袋内装有美元9100元,当日折合人民币63808.29元。

事后,韦某甲将上述赃款中的美元8200元藏匿于被告人韦某乙位于本市白某某**街**楼**房住处。韦某乙在明知上述美元8200元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赃款转移,藏匿于其使用的粤AB****号牌货车上。韦某乙被公安人员调查后刻意隐瞒、拒不交代赃款下落,至公安人员发现上述货车钥匙后才如实供述。2019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在粤AB****号牌货车驾驶室内查获上述赃款美元8200元,当日折合人民币57497.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赃款等物证;

2.​ 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吴某某、沈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C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甲、韦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韦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十二张。

3.缴获赃款建议依法判处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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